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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簡摘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9-07 09:18
- 訪問量:
【概要描述】第四條城市供水實行計劃供水,厲行節約用水,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臨沂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簡摘
【概要描述】第四條城市供水實行計劃供水,厲行節約用水,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9-07 09:18
- 訪問量:
詳情
第四條城市供水實行計劃供水,厲行節約用水,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條凡需安裝或增加公共供水設施(包括增壓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供水單位負責安裝、施工,工料費由用戶負擔,供水設施由用戶自行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對用水單位使用的增壓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建檔立卡,進行年檢。新建和技術改造單位的用水如需增壓,必須使用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增壓設施。
禁止私自安裝壓力罐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須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以及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以及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供水經營單位與用戶應當簽定《城市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計量收費。混合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二十五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交納水費,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沒有正當理田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暫停供水。采取停水措施時,供水單位應提市前72/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六條用戶遷移或其他原因需過戶或終止用水時,應提前15日到供水單位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
第二十七條嚴禁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同意,且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同意,雙方簽定協議,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三十三條凡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并按規定校檢。
第三十四條加強消防設施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防栓: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除消防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用消防栓取水。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供水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貴令跟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抹按規定交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將其生產用水管;
(五)產生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第三十九條違法本辦法,應當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范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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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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